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26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查明:

2020年5月2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本市丰台区731医院神经内科东区53病床房间住院期间,窃取该病房原病人李某甲衣服内的人民币1449元。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盗窃物品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诊断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盛某某李某乙王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5.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盗窃物品已发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