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5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伙同仲某某将受害人俞某某停放在嘉峪关市嘉文路“**”烧烤店门口北侧的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当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仲某某主动归还被盗电动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盗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703元。
2020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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