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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9********,汉族,初中,无业,四川省宜宾人,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屏山县屏山镇天成街49号,从19栋居民楼外侧围墙攀爬进入该幢楼**单元**楼**号杨某某家,将卧室衣柜上裤子内的钱包盗走,将钱包内1052元现金拿出来后丢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蒋某某身上查获的792元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1000元,获被害人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获得谅解,同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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