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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九附六农贸市场,趁摊主冯某某不备,盗走其放在蔬菜摊位上的一部黑色苹果11手机(4+128G),销赃后获赃款500元。经攀枝花市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苹果11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回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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