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户籍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甘州区沙井镇“真香味美”餐馆内用餐后,将店主祁某某放在餐桌上的一部银光紫色华为nova6手机盗走。经甘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49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已归还该手机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