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和李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富强飞龙网吧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黑色小鸟牌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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