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168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曾因盗窃,于2018年12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来到瑞安市玉海街道老商城2261号店铺内,窃取被害人何某某放置于店铺内试穿大衣口袋内的黑色iPhoneX手机1部;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65元。
2020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瑞安市上望街道北隅村红太阳幼儿园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赃,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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