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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9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2019年12月13日下午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独自骑电动车在长沙市岳麓区中南大学本部转悠,伺机图财盗窃。随后其来到旁边高家坪4栋一楼,用身体撞开一个杂物间,偷走里面放置的一台格力牌空调外机,两台格力牌空调挂机,一个一米多高的霁蓝釉花瓶。得手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将前述赃物低价变卖,获利600多元,挥霍一空。经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空调价值3264元,花瓶因无任何凭据无法鉴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父母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其对蒋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据以作出价格认证的空调型号确系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盗窃的空调型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所盗财物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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