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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漳州市龙文区融信壹号府小区外人行道上,见一辆红色无牌号电动车的电门钥匙未拔,遂将该电动车盗走,藏匿于漳州市龙文区坂上村其租住的民房内。经漳州市龙文区发展改革局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76元。

2020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已退缴被盗电动车归还被害人师某某,取得被害人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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