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20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现住桐梓县**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桐梓县海校街道红庄小区内,见孙某某家在办酒席,后趁孙某某家人不注意,进入孙某某二楼家中,将孙某某家礼金4万元盗走。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蒋某某住处查获现金1万元,后将1万元发还给孙某某。蒋某某到案后,其家属积极主动赔偿孙某某3万元,获得孙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作案时系刚满十八周岁在校学生,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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