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周卫辉、张媛,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2月28日、自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10日、自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24日)。
阜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至案发期间,方某某、王某某(另案)以及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明知闫某某、黄某某等人(另案)以成立公司诱骗他人投资进而对他人钱款实施诓骗后,依然为其实施上述不法行为提供相应帮助。其中,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公司担任财务会计,负责资金账户管理。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南县公安局认定蒋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在公司运作中从事了财务工作,并领取相应的固定工资,但其是否明知其所在公司实施相应诈骗行为并借此牟取不法获利无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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