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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等人非法侵入住宅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现住景谷县**镇**街**组**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5月29日被景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六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释放。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5日、2020年3月11日至4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1日至12月25日、2020年2月26日至3月11日;2020年5月11日至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害人鲁某某因做生意亏损分两次向张良荣(另案处理)借款共计16万元。因鲁某某未能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2014年的一天,张某甲(另案处理)安排张某乙(另案处理)到景谷县城向鲁某某索要欠款。后张某乙邀约邱某某(另案处理)、蒋某甲、李某某(1999年**月**日出生)到景谷县城,四人进入位于景谷县**住宿**区**幢**单元**室鲁某某家,要求鲁某某还欠款,因鲁某某无偿还能力便离开家躲避。张某乙、邱某某、蒋某甲、李某某购买快餐、烧烤、啤酒在鲁某某家里吃喝玩乐。其间,还邀约两名女性朋友到鲁某某家里吃喝玩乐。当晚张某乙、邱某某、蒋某甲、李某某及一名女子睡在鲁某某家沙发和阳台上,于第二日中午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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