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9********,汉族,文盲,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滨、张明思,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及施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叶某某、林某某等(均另案处理)32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日、2019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26日本院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及施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叶某某作分案处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对浙江**科技产业园奠基仪式填土工程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及施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挂靠临海**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派公司员工王某某(另案处理)代表临海**采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吴某某挂靠临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统一投标价格,王某某统一制作标书等方式对上述填土工程进行串通投标。最后,由王某某代表的**公司以38.98元/立方米的价格中标。至2018年2月该工程已完工并结算,填土总量为64210立方米,工程项目金额为2502905元。
2.2017年10月,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对浙江**科技产业园开工典礼填土工程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及施某某约定由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代理**公司,指派公司员工王某某挂靠**公司,由施某某统一制定投标价格等方式对上述填土工程进行串通投标。最后,由王某某挂靠的**公司以45.985元/立方米的价格中标。至2018年2月该工程已完工并结算,填土总量为48452.9立方米,工程项目金额为2228107元
3.2017年12月,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对浙江华海**产业园一期项目填土工程公开招标,并将上述工程分成三个标段。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指使王某某为**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另案处理)以洪某某的名义挂靠临海**采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某某挂靠临海**公司;胡某某(另案处理)**公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及林某某、施某某、胡某某等投标人事先约定,由林某某挂靠的**公司中标第一标段;由施某某挂靠的**公司或王某某代理的**公司中标第二标段;由胡某某挂靠的磊鑫公司中标第三标段。后施某某统一制作了**公司、**公司、**公司的标书,并将相关投标报价告知胡某某一方。尔后,胡某某指使郑某某(已起诉)制作上述工程的标书,郑某某遂找叶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制作标书。最后,林某某挂靠的**公司以45.98元/立方米的价格中标第一标段;王某某代表的**公司以45.987元/立方米的价格中标第二标段;胡某某挂靠的**公司以45.985元/立方米的价格中标第三标段。至2018年8月,上述工程均已完工并结算,其中第一标段的工程项目金额为3134884元;第二标段的工程项目金额为2405097元;第三标段的工程项目金额为1242370元;三个标段的工程项目金额总计6782531元。
2019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23万元。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