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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职务侵占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海市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金运通公司总经理王某某、财务总监蒋某某、技术总监王某某以给客户分润的名义将公司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私自调拨到虚拟商户账户后转出到王某某个人控制的账户使用,并将相关操作记录在公司系统中删除,以此侵占公司财物3400余万元。王某某等人以虚构业务合同的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2611余万元,并以发票金额为依据将公司资金转出,通过其他个人账户回流到自己控制的账户分肥,以此侵占公司财物2611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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