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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8241964********,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2003年至2013年任宜章县****村**村民小组组长。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宜章县国土储备中心征收**镇**村**组土地时拆迁了该组桥墩、水渠等设施,与代表该组的时任组长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签订了地面设施补偿协议。宜章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于2009年1月19日将拆迁补偿款208569元,打入蒋某某中国银行账户。蒋某某收到该款项后,同年1月22日取150000元借给他人。2014年蒋某某卸任**村五组组长,没将该补偿款打移交,也没告知该组村民该补偿款情况。2018年3月该组村民发现该补偿款后,蒋某某才把该款退还。

(犯罪嫌疑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退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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