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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蒋某某伙同裴某(已判决)利用其在北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财务部任职财务对账专员,负责公司场租费请款申请、消费订单审查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向北京某网球馆等场馆储值款共计人民币147635元。

经被害公司报案,蒋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钱款已退赔被害单位。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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