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47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葛某某与李某某因双方女友之间矛盾发生过冲突。2019年10月22日,葛某某得知李经纬要找自己处理双方女友之间矛盾后,便将此事告诉给代某某、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及徐某某等人,4人商量如果李某某态度不好就教训他。后双方约定在濉溪县二中五楼男厕内见面。当晚22时许,李某某携带刀具到达约定地点,葛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放学后也来到5楼厕所,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继而葛某某、代某某、蒋某某、徐某某与李某某互殴。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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