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6*******,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朋友黎某某等人在本市海珠区仑头村华记美食店宵夜时,因敬酒问题与邻桌的同案人刘某某、邓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双方持空啤酒瓶和塑料凳互相殴打。期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勒住黄均成的颈部。经法医鉴定,黎某某、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均受轻微伤,黄某某未达轻微伤,邓某某体表未见明显损伤。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于2018年9月22日22时05分自行到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本案系因偶发矛盾引发,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且双方案发后已自愿达成和解,社会关系已经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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