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虚开发票案)_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77********,建筑工程承包商,户籍住址贵州省普安县**镇**街**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系贵州**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挂靠该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的蒋某某、于某某、彭某某、伍某某、张某某联系徐某某以支付票面总额3%的开票手续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项目成本。现查明贵州**公司经徐某某介绍于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2月15日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76份(其中贵州****劳务有限公司开具的 10份票未做账抵扣成本),金额合计7179050.53元、税额合计215371.47元,价税合计7394422元。其中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联系徐某某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有53份,金额合计5101264元、税额合计153038元,价税合计5254302元。于某某联系徐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6 份,金额合计446601.94 元、税额合计13398.06元,价税合计460000元。彭某某联系徐某某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有10份,金额合计970988.35 元、税额合计29129.65元,价税合计1000118 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53,346.40元,古某某已缴纳189万至贞丰县公安局。蒋某某缴纳20万元至贞丰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虚开发票罪不起诉。

蒋某某缴纳至贞丰县公安局的20万元,由贞丰县公安局移交税务部门。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