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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5********,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7月期间,李某某作为绍兴**制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弥补公司进项不足,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其子被不起人蒋某某与朱某某(已判决)联系,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鸡泽县**纺织有限公司、鸡泽县**纺织厂等5家单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税额合计人民币93.5万余元。上述发票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019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已补缴税款,有自首情节,又系从犯、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蒋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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