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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诈骗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二部刑不诉〔2020〕32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55********,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家园**号**室。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2月2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以来,陈某甲、刘某某、赵某某、陈某乙、罗某某、陈某丙、李某某、秦某某等人以“民族复兴”、“实现中国梦”等口号为幌子,利用微信等平台虚构宣传数字货币卡系国家项目,谎称购买后将来可巨额提现,以低廉成本制作“人民物联网总部”、“中国梦富民卡”“等各类无实际价值的卡片及纪念币等并大肆推销,诱骗群众进行购买,并通过层层加价的方式发展下线牟取暴利。现已核实,李某某从他人处制作卡片后,通过秦某某分销给陈某甲等人,陈某甲通过下线赵某某等人,共同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327354元。其中,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通过赵某某从陈某甲处购买卡片后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84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蒋某某销售上述卡片时的主观明知状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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