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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邻水县刑事拘留,同日被邻水县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的一天,吴某某跟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打电话称跟其介绍一名在重庆市丰都县开盲人按摩店的郭某某,蒋某某同意后便到重庆市垫江县跟吴某某汇合。后蒋某某在重庆市丰都县认识了郭某某,蒋某某便与郭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郭某某要求蒋某某与其办理结婚证,后蒋某某将郭某某带到了蒋某某的出租屋居住。在蒋某某的出租屋郭某某再次与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郭某某再次要求蒋某某与其办理结婚证,蒋 某某便谎称自己的二儿子在成都读大学需要学费让郭某某承担10000元的学费,郭某某支付了10000元现金给蒋某某。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退还了5000元给郭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现因病自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邻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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