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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住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广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7再次移送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4日至1月9日,为了偿还信用卡等债务和维持日常开支,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海棠湾***群”、“***美食群”、“**福利群”、“凤凰***群”、“海棠***业主群”微信群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系“链家”员工,有公司年终奖励发放的利群购物卡要低价出售,分别诈骗了刘某某2700元、徐某某600元、别某某400元、王某某1100元、柳某某1350元、李某某1650元、石某某750元、毕某某2100元、卢某某1500元、刘某某700元、丁某某800元、王某甲400元、王某乙5000元、Pilot400元,共计19450元。期间,为实施诈骗取得他人信任,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用骗来的钱原价购买了8400元的利群购物卡,给了王某乙5900元的利群购物卡、给了Pilot500元利群购物卡,还剩2000元利群购物卡被公安机关扣押。还用骗来的钱偿还个人信用卡8953.48元,偿还他人欠款600元,个人消费100余元,还剩微信零钱134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足、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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