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2000********,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文化,台州**院**,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村**号,现住台州**院**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临时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2019年11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释放,2019年11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俊妮,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直属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陈某某、王某某(二人已起诉)等人采取抖音引流等方式骗取他人钱款,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提供帮助,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1007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系**校**,初犯,从犯,退赃,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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