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94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东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以向被害人李某某借交通银行信用卡和储蓄卡的名义,骗取李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和储蓄卡,后又哄骗李某某在手机上下载交通银行APP。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趁李某某不备之机,使用李某某的手机以李某某的名义办理交通银行信用贷款7.5万元,在银行将信用贷款发放后,蒋某某立刻将7.5万信用贷款以转账和取现的方式转移,归自己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阳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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