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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诈骗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街**会,暂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磊,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结识舟山市定海区**镇**庵的尼姑徐某某(女,41岁,系本案被害人)。2019年6月,因清净庵无开展佛教活动资质,徐某某被清退。被不起诉人蒋某甲遂借机向徐某某谎称自己认识南京军区司令许某某将军,并以自己可以找许某某帮忙让徐重返清净庵为由,骗得徐的信任。同年8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以让许某某帮忙需要送礼打点关系为由,先后多次从徐某某处共计骗得人民币396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赌博挥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2.书证:户籍资料、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骗得人民币396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赌博挥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电子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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