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11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盗用她人照片作为其连信交友软件和微信的头像,之后蒋某某冒充该微信头像的女子与他人在微信上聊天。蒋某某谎称自己叫“杨雪”,在重庆市渝北区做手机销售,年龄23岁,未婚,且以谈恋爱为名义相继与本案被害人网恋。蒋某某在取得对方信任后,便以吃饭、买衣服、买鞋、换手机、修车等为借口要求对方微信转账,随后蒋某某将对方微信删除,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本案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342元(以下币种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通过连信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刘某某,后其通过前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2391元。

2.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通过连信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后其通过前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820元。

3.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通过连信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吴某某后,冒充“杨雪”的小姨“陈静”与其谈恋爱,后以吃饭、买衣服、修车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吴某某3131元。

2020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安办事处高庙村小屋基村民小组附近被办案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全部退赔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向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已退赔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