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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诈骗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矿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治国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楼**门**号,个体。2010年4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本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退回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补充侦查,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于2020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冒用“陈某某”身份,昵称“守**福”,在百合网注册信息,在该网寻找单身女性,以与单身女性交友婚恋为诱饵,选择不特定目标,利用手机号1821059****(北京号段)、1510454****(哈尔滨号段)进行语音聊天实施诈骗作案。2019年元旦前后,利用“陈某某”身份进行伪装的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伙同白某某、宋某某,与山西阳泉籍女子赵某某在百合网相识之后,多次聊天,假意嘘寒问暖,在取得赵某某的信任后,于2019年1月7日,谎称要与赵某某见面,在机场因持有违禁物品需要有关部门鉴定并且纳税方能放行为由,诈骗赵某某人民币15600元。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传授犯罪方法,幕后策划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伙同白某某、宋某某以同样手段,冒用同一人身份信息,在天津市北辰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诈骗金额15600元,白某某、宋某某已被天津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认定的蒋某某同他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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