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夹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黄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结伙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缅甸)。2019年3月起,黄某某在缅甸成立以“兴组”为名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在缅甸果敢地区租用民房为窝点,招募成员,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诈骗集团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集团成员在租用的窝点内集中生活和实施诈骗。
在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中,集团成员将自己包装成不同角色的成功人士,通过多个交友网站结识被害人,骗取被害人的感情或信任,以恋爱、挣钱为由诱骗被害人进入该诈骗集团提供的“鼎众金融”、“澳门银河娱乐”博彩平台投注,通过平台后台操作,诱骗被害人不断进行充值,所有投注、充值款项实际全部进入黄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黄某某随即安排人员将进入账户的款项提现,实施俗称“杀猪盘”的诈骗活动。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参与上述诈骗犯罪活动。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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