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81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9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10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以卖口罩为名,通过微信转账骗取施某甲人民币77000元,通过银行转账骗取施某乙人民币43000元,后蒋某某以没收到口罩为由不提供口罩给被害人施某甲,并拒绝返还被害人货款。同年2月22日,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扣押蒋某某的2台手机,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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