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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0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87********,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5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10日至同年9月29日期间,时任广西**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部经理的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在公司下属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8号3D建材城二期项目还没有具体计划方案及建设的情况下,以虚构3D建材城二期工程即将建成内部可以预定铺面的手段,分别诈骗了刘某某人民币50000元、熊某某人民币30000元、颜某甲人民币20000元、颜某乙人民币112000元、王某某人民币27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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