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新村**号**室。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被原江苏省锡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被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帅某某驾驶的叉车被无锡市公安局东北塘交警八中队暂扣,其通过朋友张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称认识交警队的人,可以帮帅某某取出叉车,帅某某将五条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3500元)交给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找到其认识的交警中队辅警许某某询问叉车情况,后得知不能将叉车取回的情况下,未将香烟返还。
2.2019年12月,张某某的苏JJM952别克凯越汽车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交警九中队暂扣,其找到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称认识交警队的人,可以帮助张某某取出汽车,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两条中华香烟、两条黄金叶天叶香烟,价值人民币3400元,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通过华某某,由华某某向其员工的儿子询问相关事宜,但未提出请托事由,后又虚构需要支付钱款取车、可以帮张某某借钱但需要支付利息的事实从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经电话联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退赔帅某某人民币3200元、退赔张某某人民币4400元,取得了两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截图、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帅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第一笔事实中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收受帅跃军委托其办事的香烟时,无诈骗故意,事后的确找熟人询问过取车事宜,后在未取出叉车情况下未归还香烟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第二笔事实中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系诈骗行为,但诈骗数额未达构罪标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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