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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赌博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沛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3日,该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0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份以来,在沛县侨城大酒店、煤电公司速八酒店、新城佳苑(6000套A区)马某某(另案处理)姑姑家等地,马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组织参赌人员李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用麻将牌以300元一锅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十余次,马某某、孙某某等人并从中抽头渔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蒋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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