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凌区***办事处***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移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19年9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1月22日,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19年2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
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30日13时59分,军赛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在该站执勤现场(振清公路K86+750M处)对蒋某某所驾驶的白色奇瑞牌越野车(牌号:湘******)进行检查时发现车上有毒品冰毒的香味,后从该车底盘左右后轮两侧的大梁夹层内发现疑似用于包装毒品的蓝色塑封袋;因执勤现场无法拆卸车辆作进一步检查,执勤人员随即将蒋某某驾驶的车开至镇康县**乡**修理厂当其面进行检查,后先从该车后轮左侧大梁夹层内查获用蓝色塑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0包,净重592克;后又从该车后轮右侧大梁夹层内查获用蓝色塑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包,净重395.5克。蒋某某被当场抓获。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涉嫌运输毒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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