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7日1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承建本市**镇**小区**号楼工程中,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组织工人施工过程中,疏忽对工人的安全管理培训,且没有搭建外架及安全网,致使木工高某某在5楼作业过程中跌落摔死。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38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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