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重婚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30日退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于2003年在湘西自治州永顺县**与周某某一起生活了12年,期间两人生育了4个小孩,2014年蒋某某冒用肖某甲的身份与周某某结婚。2015年蒋某某离开永顺县回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蒋某某在没有与周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22日与肖某乙再次结婚,并于2017年7月生育1个小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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