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0〕51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5月28日凌晨,经姚某某事先订购,蒋某某明知从山东临沂收购的生猪没有耳标及检验检疫证明,为赚取差价,仍以每公斤人民币27元的价格收购生猪45头,并用大货车运输到本区藤桥镇双藤公路宝昌岭隧道口(藤桥方向),以每公斤29.6元的价格销售给姚某某,姚某某召集潘某某等买家在此等候。三方进行交易时被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抽样检测,送检的13份生猪血样中,有3份显示非洲猪瘟病毒病原结果为阳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销售的生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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