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安徽省**市**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仙居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9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初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从朱某某处购买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水晶粉面”、“海石花”,放在本县官路镇中心菜场**号摊位对外销售,至2018年8月3日被查获,共扣押“水晶粉面”20斤,“海石花”27斤。经台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蒋某某销售的“海石花”干样品铝含量为7022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食品抽样单、现场照片、销货清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朱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专家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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