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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安徽省********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仙居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9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初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从朱某某处购买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水晶粉面”、“海石花”,放在本县官路镇中心菜场**号摊位对外销售,至2018年8月3日被查获,共扣押“水晶粉面”20斤,“海石花”27斤。经台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蒋某某销售的“海石花”干样品铝含量为7022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食品抽样单、现场照片、销货清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朱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专家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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