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镇**村**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金某甲因怀疑其老公唐某甲与杜某某有婚外情,邀约蒋某某、周某某、金某乙、王某某前往永兴镇金祥寺社区杜某某、胡某某居住的自建房五楼,进入室内,对室内的杜某某、胡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杜某某从五楼拉拽至一楼单元门外,造成杜某某、胡某某全身多处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杜某某受伤程度系轻微伤。2020年7月10日,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杜某某曾给金某甲写承诺书;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22日杜某某在绵阳富临医院进行早孕—终止妊娠,该病例记载联系人唐某甲与杜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6日,杜某某和名叫唐某乙的男性同房间入住九皇山猿王洞酒店,经金某甲和蒋某某辨认唐某乙就是唐某甲;唐某甲拥有杜某某居住的自建房钥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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