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楼某某,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非法侵入被害人任某某位于在杭州市萧山区**幢**室的住宅内,后被当场发现并抓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品照片,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案发经过,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套、脚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