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初中文化,广昌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住江西省樟树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广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柳敏捷,江西博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任广昌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该公司期间,为探明该公司采矿许可范围矿区的矿产量,于同年6月26日向广昌县林业局审批在广昌县**镇**村**村山场临时使用林地0.5073公顷(使用期限: 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26日止)。同年6月至10月期间,蒋某某雇请挖土机在广昌县**镇**村“**”山场挖山、修路探矿,超出临时使用林地审核范围非法占用林地。
经鉴定,所占用的林地总面积为33.6945亩,林种均为用材林,广昌林业局已审批临时使用林地面积为6.6亩(1号小班),现已种植了红叶石楠,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7.0945亩,原有植被遭破坏,林业种植条件影响不大,可人工或自然恢复,现种植了黄栀子、红叶石楠。毁坏林木蓄积量为26.0405立方米,折合材积17.6412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非法占用林地对林业种植条件的影响不大,可人工或自然恢复,且现以基本恢复;同时,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其积极补植复绿,并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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