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 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镇**村**组。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时任中共**县**乡**村党支部书记的游某某(已不起诉)从广西省学习经营模式回来后,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商定由蒋某某投资20万元、游某某投资18万元共同投资建设“QQ农场”项目,游某某具体负责施工等工作。游某某、蒋某某在未取得相关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该林地上开发投资建设“QQ农场”项目,并从安洛乡兴安煤矿托运煤矸石填埋现场,游某某、蒋某某二人在投资建设“QQ农场”后才于2015年8月25日以田朝社的名义与金沙县安洛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安洛乡绿色QQ农场基地建设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后于2015年8月被金沙县林业局查获,游某某、蒋某某的行为已经损毁林地6649平方米,被责令停工并罚款66490元人民币,并责令于2016年3月前将损坏的林地恢复原状。之后游某某在场地周围开采泥土覆盖已经被煤矸石掩盖的林地,再次对林地造成损毁,且未对现场进行恢复。经金沙县林业局鉴定,游某某、蒋某某利用安洛乡安洛河村罗家坝组小地名深麻窝的地方投资建设“QQ农场”项目共损毁林地0.8271公顷(12.4042亩)。
案发后,游某某、蒋某某对损毁的12.4042亩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因当时的补植复绿成活率未达到要求,2019年1月9日,游某某、蒋某某与贵州金丽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林业局签定补植复绿生态损失补偿协议,向贵州金丽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4048元,由贵州金丽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岩孔街道种植茶叶12.24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伙同游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损毁林地12.4042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二人属于开办企业中存在的未办理手续非法占用林场,且本案2015年金沙县林业局已经给予游某某、蒋某某行政处罚,罚款66490元已经交纳;且案发后,游某某、蒋某某对损毁的12.4042亩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因当时的补植复绿成活率未达到要求,2019年1月9日,游某某、蒋某某与贵州**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县林业局签定补植复绿生态损失补偿协议,向贵州**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4048元,由贵州**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街道种植茶叶12.24亩;经查,贵州**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占100%股份的公司,由**县人民政府产业办负责管理,主要从事农业、林业产业投资。应当认定游某某、蒋某某完成了补植复绿;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