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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73********,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宝鸡市渭滨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伪造宝鸡**担保有限公司合同、公章、合同专用章及公司法人张某某的私章,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结合陕西众福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集资参与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截止2019年7月16日立案日,蒋某某非法吸收13名集资参与人存款72万元,已返还本金161000元,尚未返还本金金额559000元,支付利息合计82200元。

审查起诉阶段,蒋某某向检察机关上交涉案款54万元,并取得了其中11名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积极退赃挽损,认罪认罚,并取得了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54万元涉案款,其中476800元依法向集资参与人进行发还,剩余63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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