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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77********,汉族,大学文化,系湖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部经理,住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栋**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代表们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11日);因部分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26日);因部分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2月10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份以来,湖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与**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作,推出“公益**社区服务中心**站点服务中心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在不具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在上海、沈阳、长沙、武汉等地召开项目说明会,对外进行宣传,宣称投资彩票投注站稳赚不赔,之后通过发展参会客户为“站长”的方式,吸纳公众资金。

经查,“公益**项目”的投资模式为每个投资客户投资75万元成为“站长”,每个“站长”可以发展100个会员,每个会员需交纳3万元取得会员资格后可以发展40个彩民,参与该项目的“站长”并未开设彩票投注站,而是每个“站长”搭建一个微信群,把名下的会员和彩民拉入微信群,按照指定的足球竞彩购买方案进行打款。该项目承诺“站长”年收益在30%以上,并享受投注站(站长搭建的微信群)内流水的2%作为收益,会员可以享受名下彩民投资流水的3%作为收益,会员、彩民只要按照群中指定的打款方案进行打款购买足球竞彩,月回报率超过10%。湖南**公司、**公司多次以投资彩票的名义吸纳公众资金,每次均要求客户将资金直接打给杨某某等人指定的账户,事后告知客户购买彩票的方案和盈亏情况,并不定期返本付息给客户。

通过调查及初步审计,已吸收被害人周某某、管某某13名报案的被害人投资金额为2971万元,损失金额为1050万元。经调查发现及李某某等人交待,其相关涉案账户自2017年3月份以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高达61266万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担任湖南**公司**部经理,按照杨某某下发的体彩购买方案,主管、安排公司员工通过公司机房、实体店的彩票机操作体彩出票及兑奖工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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