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50********,土家族,文盲,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2月25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4时许,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象市派出所民警在**镇**村**组蒋某某家中发现一支疑似火枪发射器具。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疑似火枪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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