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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Z10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3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3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丰都县公安局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蒋某某,核查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举报线索。电话中蒋某某主动承认其家中藏有一把火药枪,并表示愿意将该火药枪上缴公安机关。同日,丰都县公安局民警前往蒋某某位于丰都县**镇**村**组**号的家中,从蒋某某家中查获一把疑似火药枪的枪形物品。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持有的疑似火药枪的枪型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枪)[2019]806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搜查、扣押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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