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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4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过审查后于2019年11月28日将该案交办至本院。

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蒋某某于2016年10月份在外面捡到一把鸟铳,一直放在自己家中,2016年12月15日,经公安机关现场询问,其主动将鸟铳上缴。经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这把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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