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48********,汉族,小学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乡**村委**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双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20年前,从一个外号叫肖某某(已死亡)的人处购买了两把火铳,其将这两把火铳存放在家中,没有使用。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蒋某某家里卧室查获疑似鸟铳两支,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持有的火铳一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另一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对非法持有枪支罪名及本案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年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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