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公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晚(禁猎期),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中寨村4组72号附近的田地里,利用电筒夜间照射、徒手抓捕的方式捕捉青蛙35只。经鉴定,被捕捉的青蛙系黑斑娃,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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