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0月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禁猎期,全省行政区域为禁猎区。2019年4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为自己食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狩猎法规,在湖南省新田县**镇**村的“**”山场,使用网罩、音响禁用工具,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方式,猎捕雉鸡一只,被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经鉴定,雉鸡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当场查获并被扣押的活体雉鸡已由新田县森林公安放生;电瓶、音响等狩猎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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